郭敬明剽窃官司结果曝光 给郭敬明带来什么样的教训
郭敬明剽窃官司结果
从2003年11月18日某网站读书频道发表题为《郭敬明新作〈梦里花落知多少〉被指剽窃他人作品》的文章,到2004年12月7日由北京市一中院对郭敬明与庄羽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立即停止《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的出版发行,共同赔偿原告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在报纸上公开向原告庄羽赔礼道歉,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停止销售《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
追加精神赔偿
判决认为“两本书相似或雷同之处很多,难以用‘巧合’来解释”。二审法院在维持原判的同时,还认定郭敬明的抄袭与出版行为给庄羽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失,判决其赔偿庄羽精神抚慰金1万元。此外,还要求郭敬明与出版社在15日内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道歉。
这场耗时一年之久的侵权官司以判定郭敬明抄袭而暂时画上了一个句号。
北京一中院审理查明,原告作品《圈》发表在被告郭敬明作品《梦》之前。法院认定,被告郭敬明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作品《梦》中剽窃了原告作品《圈》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的内容,而且在12个主要情节上均与原告作品《圈》中相应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在一般情节、语句上共57处与原告作品《圈》相同或者相近似,造成《梦》文与《圈》文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同时认为,被告春风文艺出版社作为专业的出版机构,对其出版的作品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负有注意义务。由于被告春风文艺出版社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致使侵权作品《梦》得以出版,其行为存在过错,除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当与被告郭敬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图书大厦公司销售的侵权图书是从正规的图书批发市场购进的,进货渠道合法,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图书的责任。
郭敬明剽窃案带来什么教训
不知从何时开始,文艺领域开始出现一种“催熟”的浮躁风气,商业机构把发现新人、捧红新人当作赢利的不二法门,甚至为此创造了所谓“80后”的营销模式。商业机构的如饥似渴带动了年轻人的急功近利,“出名要趁早”、“剽悍的人生不需要解释”等心态迅速俘获了一代人,不择手段只问结果的道德准则成为他们的圭臬。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一批缺乏生活积累、质量粗陋、明显缺乏艺术水准的文艺作品,被包装为天才之作、大张旗鼓地推向市场,学者和批评家们围着商业利益的指挥棒大声鼓噪,年轻的偶像就这样在当代中国如雨后春笋一般被“发掘”出来。由于这种躁狂的操作模式严重违反了艺术的创造规律,于是不但催生了郭敬明、花儿乐队的抄袭现象,更是制造了“贝拉百万美元骗局”、“子虚乌有的天才作家蔡小飞”等文坛丑闻。在表面的繁荣之下,人们看到的是盲目追求名利的浮躁心态,是底线不断滑落的道德失范,是年轻一代心态的失衡和人格的撕裂,是商业利益对文化的肆意践踏。
从郭敬明抄袭事件中应该吸取教训的不仅是郭敬明本人,还有围绕在郭敬明周围、从少年作家的名声中得到利益的那些人、那些机构。整个社会更需要反思的是,为什么在如此重要的精神创造领域,为什么在年轻人情怀萌动的公共空间里,正气不能彰显、歪风却能横行?我们到底应该以什么样的作品和机制引领青少年的成长,又应该对什么样的行为加以约束?
终审的消息披露之后,一位网民留言说:年轻人实在不应该放下道德去追求名利,到头来失去的会更多。从这样的片言只语中,我们看到了正确司法判决对精神世界的引导作用。但是,我们不能指望司法机关独自担负这样的引导职责,我们的出版机构、文艺领域的权威人士乃至国家文化管理部门更应该辨识荣辱、激浊扬清。因此,我们不仅呼吁郭敬明和春风文艺出版社向读者道歉,也呼吁管理部门对相应单位做出合理的行政处罚。
对于法庭的判决,原告庄羽表示满意,她表示希望通过自己的案件能给同样遭受一样剽窃困扰的作者们一些信心,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给大家分享一个靠谱的公众号,请直接扫描上方公众号关注之后,发送想要索取的资源名即可!